2020年9月17日
妻子路女士在丈夫劉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其名下轎車安裝了定位器,劉先生稱“我駕駛汽車上班途中她(路女士)打電話告知我,她在車上安裝了定位器可能會爆炸”。當天中午劉先生前往4S店拆除定位器,發現定位器已經沒電。
從審判文書中可知二人曾進行過婚姻訴訟,因此劉先生認為路女士的真正目的在于,探知他的行蹤信息進而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的私生活秘密,不僅如此,劉先生還認為,安裝的定位器若出現高溫情況會導致爆炸對他和車的安全都有威脅。因此,劉先生以其健康權、財產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遭到路女士侵犯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庭審中:路女士表示,她安裝定位器的目的是“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另外,她與劉先生感情較好,并沒有矛盾和沖突,而安裝定位器會爆炸一說也并非真實,路女士認為作為夫妻她有權知道這輛轎車及劉先生的行程信息且她在安裝定位器次日便通知了劉先生,客觀上并未得知劉先生使用車輛的位置及行程,主觀上亦無侵犯劉先生隱私的故意。
法院判決:
妻子侵犯丈夫隱私權,賠償2000元
哈爾濱律師認為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
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
侵害他人隱私權
在本案中
盡管二人是夫妻
但在法律意義上
雙方均為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
這就意味著
二人不可以在未獲對方許可的情況下
任意實施侵犯對方私密空間的行為
刺探、獲取對方的私密信息
法律科普:
可以調查伴侶,但要用合法手段
據法院判決
由于夫妻之間具有相互忠誠的道德義務
路女士有權過問甚至調查劉先生
是否具有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不當行為
此即為目的上具有正當性
但路女士為了實現正當目的
通過私自安裝定位器的做法實現
明顯具有違法性
路女士雖然主張其在
安裝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劉先生
但針對該主張
路女士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鑒于路女士的行為
已經侵犯劉先生的隱私權
給其精神上造成損害
法院對劉先生要求路女士
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予以支持
酌情判定賠償金額為2000元
據悉
在一審法院判決后
路女士不服上訴
二審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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